忻州市工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校学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就业工作
经验,特制定此实施意见,以规范就业工作的程序和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学生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经济建设
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落实并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
策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二条 就业工作的原则:是指毕业生在择业与就业过程中,学校在管理毕业生就业的
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双
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
2.毕业生择业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
3.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校应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并对就业
有困难的毕业生、特困生提供积极帮助的原则。
4.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的原则。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
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建功立业。
第四条 鼓励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艰苦创业,鼓励毕业生到省外就业、到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
第五条 各类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因此,毕业生应增强就业危机感,积极参与各类洽谈会,尽早签约。
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六条 毕业生择业统一使用学校颁发的《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七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
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为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毕
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书中注明。以口头形式约定任何事
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协议发生纠纷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现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迁移户口,毕业生户口在
学校的,毕业时学校保卫科统一办理迁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到
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为毕业生办理接收
及落户手续。
第五章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规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毕业生活动应首先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取得
联系,并经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举办招聘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十三条 对在同一时间内被多个用人单位选中的毕业生,毕业生有自愿选择某个用
人单位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面试毕业生时应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应尽快将面试结果通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不应反复多次频繁的面试,避免伤害毕业生的感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
需检查的,应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中心有权派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一旦与毕业生达成协议,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双方约定,除政策原因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已签约的毕业生。用人单位
在对学生进行约定的同时,必需同时注明用人单位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并签字、盖章。刘
拒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追究其责任,并视其情节,拒绝向
其输送毕业生。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就业政篥,增强
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化传播手段,不断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
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徇私舞弊、扰乱就业秩序者要认真查处,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送交纪检等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意见经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行,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
责解释。
忻州市工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2 0 10年10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