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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细则

2012年09月27日 10:51:25 来源:山西省忻州市工业学校 访问量:315
忻州市工业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安全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园网是对外宣传及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院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区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联通、电信宽带网等出口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由行政办公室和网络中心协调管理。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四条 校园网主干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院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院外用户。如有此类事情发生,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管理
第六条 全院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七条 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账号,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任何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使用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IP地址,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并上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接入校园网前向网络中心申请开户,经网络中心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才能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十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以及本规定。
第十一条 除学校网站外,院内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网络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指定专人负责,须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学校网络中心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联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严禁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不得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以及不健康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单位或地区声誉的信息。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转让用户账号,不得随意将口令告诉他人或借用他人账户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在上网过程中,随意将计算机交由不熟悉的人使用。
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软件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IP地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滥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资源等危害校园网络的活动。不得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
第二十二条 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及其它数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三条 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四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安全的人和事。
第七章  惩 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管理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管理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用户、停止有关计算机入网、停止子网入网、按院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忻州市工业学校  
2012年9月   
编辑:张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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