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工业学校
毕业生就业推荐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推荐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1、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学生的就业推荐指导工作。
2、学校就业办负责全校学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
3、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以人为本的原则,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4、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策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5、为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毕业生只要联系到就业单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学校均可同意并列入就业方案。
6、毕业生推荐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推荐的原则。毕业生要正确处理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
1、毕业生在择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学校签证盖章后生效,并纳入就业方案。学校根据就业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离校时,领取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籍,档案迁移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2、毕业生在择业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出具接受函件,经学校审核后,纳入就业方案。
3、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生可以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
4、学校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积极引导毕业生参加校外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反自谋职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在一周内将协议或劳动合同或单位接受的证明材料交给学校招生就业办审核、备案。
5、毕业生推荐表是对毕业生在校三年来的一个综合测评,也是用人单位了解学生情况的重要资料和手段之一,所以要求毕业生应认真对待和填写毕业生推荐表,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推荐表的有关内容,并填写推荐意见,力求做到真实准确。
6、毕业生在双向选择时,可以自行制作自荐材料,但必须保证如实、客观。对自荐材料学校一律不签章。由于自荐内容的失实而引起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毕业生在双向选择时原则上不允许违约。若在特殊情况下却需要违约时,须征得另两方的同意。同时须向另两方承担必要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流程
1、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部门印章,成绩单需加盖学籍管理章。
3、持完备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就业办备案。
4、制作毕业生自荐材料。
5、领取就业协议书。
6、参加就业双选会。
7、签订就业协议书。
8、持签署完备就业协议书到就业办审核、盖章、备案。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签约规范
1、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应在学校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用人单位应向学校和学生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同时应明确提出对毕业生的需求,使用意图及待遇。
3、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成绩、奖惩情况,身体状况等。
4、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其他相互承诺,可以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经各方签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将暂缓推荐
1、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
2、有处分尚未撤销的。
3、学费未缴清并有意拖欠的。
4、未按规定考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管理的相关规定
1、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意向的材料。
2、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厅领取(一式三份),每生一号并备案,不能转借。
3、就业协议书丢失、损毁的,可由毕业生向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重新领取。
第七条 学校为毕业生和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就业法规及有管方针政策的宣传,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应聘技巧的训练。就业办可采用授课、讲座、咨询、模拟面试等形式进行。
就业服务重点是收集、公布需求信息,组织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以及开展咨询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学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就业协议执行程序为: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进行鉴证。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可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解决。
第九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落实就业单位;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以及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可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我校毕业生或结业生;
2、通过学校或学生本人,有权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3、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前,学校将认真负责地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按社会人员对待。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就业及报到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离校时,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2、毕业生离校时,必需领取有区教委同意派发的《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籍迁移及落户手续。
3、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籍迁移证到用人单位(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后,由接收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4、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待就业状态)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原报到证和协议书通过学校就业办办理改派手续。
5、毕业生只有按时报到才能按正常途径办理户口关系。否则户口等关系将无法落实,后果是严重的。
6、毕业生离校时,不领取报到证,也不办理相关事宜,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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