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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2013年01月10日 19:48:18 来源:山西省忻州市工业学校 访问量:1143

忻州市工业学校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1、议事决策形式:党组织议事决策形式为党委会、(总)支委会或(总)支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议事决策内容: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委会、(总)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群众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党员大会或群众大会通过。

3、议事决策要求:

1)党委会和(总)支委会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2)党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党委会、(总)支委会由党委成员、(总)支委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3)党员大会、党委会和(总)支委会召开前,应首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方可召开。

4)党员大会、党委会和(总)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5)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在行动上坚决执行,个人意见保留。

 

 

 

                                     20124

 

编辑:刘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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