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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纪处罚办法

2011年09月28日 09:13:28 访问量:303

忻州市工业学校

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促使教职工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严肃劳动纪律,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将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3.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贪污、挪用、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

6.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学校资材的;

8.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纪律的。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处理,按惩戒程度依次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后七种属于行政纪律处分。

对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处理,还包括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第三章 主要违规违纪情形与处理

第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1.在校园区与家属区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2.有意损毁学校的公告、布告、通告、命令的;

3.损坏学校的公共设施,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公共场合恶意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犯有政治或道德品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公共场合打架,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3.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

4.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和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5.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纪律,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犯有政治或道德品质错误,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2.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3.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坏影响的;

4.违反学校关于兼职的规定从事兼职,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5.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挥霍公款,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6.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7.违反学校财经纪律,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8.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和机关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9.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责令拒绝悔过或受到“警告”、“罚款”、“拘留”治安处罚的;

11.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纪律,造成较坏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若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处理或给予“开除”处分;属于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制工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1.犯有政治或道德品质错误,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2.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3.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学校关于兼职的规定从事兼职,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5.贪污、盗窃,挪用、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挥霍公款,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6.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7.违反学校财经纪律,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8.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9.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权益,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10.被判处劳动教养的;

11.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2.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纪律,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处分;属于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制工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1在“开除留用察看”期内未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在劳动教养、拘役、管制、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第九条 教职工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离岗、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和各类津贴。

擅自离岗30天以内、本人承认错误继续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处分。

擅自离岗超过30天或无正当理由无故超假超过90天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属于学校正式职工,予以“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属于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制工人,予以“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学校批准辞职或作“辞退”处理的教职工,应完成所有离校手续和辞职或辞退手续,超过30天未办完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发生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或学校工作秘密的,按照保密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消防、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凡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程序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违法、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应自发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违规违纪行政处理登记表》(见附件)报人事处。

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并上报处理意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处理建议,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 人事科对违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处室或职能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一个月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违规违纪处理小组”

第十七条 “校违规违纪处理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副校长、人事科、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在一个月以内对人事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被学校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按监察部、山西省监察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直接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务委员会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科应及时行文,并由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人事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向上级人事、监察部门申诉。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核,确属处理不当的,由“校违规违纪处理小组”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与纪律处分相应的其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的,视其情节停发本人36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视其情节停发本人612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受“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视其情节停发本人1224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然后就近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已在最低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只降低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二档,然后逐次就近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已在最低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只降低工资档次。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留用察看期满,继续留用的,以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后的职务工资额逐次就近就低靠入新聘任的低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逐次就近就低靠入并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受“开除”处分、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本人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其它津补贴等,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方面的其它规定,按照上文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刑事处罚的,均停发本人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其它津补贴等,并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学校已有的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2011912

编辑:王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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