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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制度

2013年03月12日 09:07:08 访问量:771

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忻州市工业学校教师。忻州市工业学校教师指在忻州市工业学校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六条  教学岗位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管理岗位分为副科、科级、副处、处级职务。

第七条  承担学校基础课程、实验课程、专业技术课程的教师,在应聘教师职务时,应选择教师岗位。

第八条  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

第九条  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比例,按照全省的宏观调控目标1:3:6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管理职务的,不占本校教师岗位数。

第十一条  教师担任学校其他管理职务,通过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配备教学助手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优秀人才的引进,凡有岗位空缺,必须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优秀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受聘教师应当依法取得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尚未取得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应满足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取得中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同时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双重任务;鼓励受聘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鼓励中青年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第十五条 关于专业技术教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担任高级讲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记录。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发表在一类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5)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6)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2、担任中级讲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参与过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的研究工作,在担任助教期间或最近3年内,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

4)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4、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得到优秀的评价;

4)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1.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不体罚学生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

3.完成教学任务和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探索中专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水平主动参加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开一节公开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4.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指导计划。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安排按时上课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在各教学环节中严格学生考勤加强课堂秩序的管理培养良好的学风考风。

6.检查和批阅学生作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征求学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7.严格课程考核认真按教学要求拟好本课程的考试试卷(统考课程除外)并及时送交教务科。试题范围及难易程度应与大纲一致。按要求批阅试卷及时报送成绩。

8.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后要对任课班级进形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每学年参加业务考核。

9.各专业教师应组织学生开展本专业的课程课外活动经常组织或参加各学科竞赛活动。

10.在教学工作量不满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教务科安排的其他工作。

11.认真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审定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批各类中、初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研究决定各类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研究决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人事科为学校聘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本校应聘教师的考核评议工作;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向学校聘委会推荐高级讲师职务教师拟聘人选;确定中级讲师及以下教师职务聘任人选,报学校聘委会审批;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基本程序:

1、学校公布教师职务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信息。

2、个人申请应聘。申请新聘和续聘教师职务者须提供可证明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材料。

3、学校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初定候选人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4、学校聘委会对公示后确定的候选人组织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审。候选人须提供本人符合本条例要求的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能证明自己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代表作。

5、各学科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候选人到场回答学科评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6、学校聘委会根据同行专家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按照岗位要求对候选人的应聘申请进行讨论研究,各位委员独立地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明同意或不同意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人选和推荐或不推荐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的意见。

学校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7、学校聘委会对报批的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拟聘人选开会讨论研究,以举手表决方式审批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聘任人选,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高级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学校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所有表决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均在人事处网页或学校办公自动化网上进行公示。

8、学校公布教师聘任名单,校长或其授权代表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学校聘委会讨论确定拟聘后,提请学校聘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聘用合同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聘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关聘用合同的条款和聘用合同的订立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三条  新招聘的教师,一般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任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满之前,用人单位应按岗位要求,对受聘人员是否胜任岗位要求进行考评。经确认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确认其相应教师职务。

第二十四条  受聘教师在聘期内每学年与学校签订一次年度岗位任务书,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本学年本岗位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对受聘教师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聘期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

受聘教师在聘期内可以就聘用合同约定的学校义务履行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学校认真对待受聘教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严格履行义务,保障教师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受聘教师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学校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为受聘教师提供了所需的基本工作条件后,受聘教师没有依约履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年度考核1次不合格,学校提出警告,累计2次不合格,学校可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期内,受聘教师不得提出应聘另一职务或高一级职务的要求,若受聘教师对此有特殊要求,应在签订合同前与学校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受聘教师可以在合同签订1年后提出应聘另一职务或高一级职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受聘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在合同期满后且考核合格,并符合教学岗位职务条件要求,按学校学科公布有相应的教师招聘岗位,可申请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人事科负责解释。

 

 

编辑:王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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